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38号原告陕西中天共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2号金海大厦酒店824、825号。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真,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部职员,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东郊第一职工医院,住所地西安市万寿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声,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惠,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该院办公室主任,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天共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东郊第一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中天共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天共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5元减半收取6557.5元由原告陕西中天共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黎晓琦
代理
审判员 肖海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