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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055号

曲国平与刘进娟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国平,刘进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曲国平,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刘进娟,女,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高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进娟账户存款43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全

审判员  毕志强

审判员  牟永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先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