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零小川,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零小川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零小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1月份的某天,被告人零小川伙同一外号叫“黄毛”的男子窜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糖厂厂区内的大礼堂附近后面,零小川将樊XX停放在迁江糖厂大礼堂附近的一辆豪爵牌HJ110弯梁摩托车推到路边,然后“黄毛”就撬开该辆摩托车的电门锁,零小川驾驶该辆摩托车开到迁江镇出卖,得赃款600元钱平分。被盗的豪爵弯梁摩托车,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4420元人民币。破案后已追回摩托车并退还给失主。2、2012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零小川窜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糖厂厂区内工商银行附近,将唐XX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嘉陵牌JD90牌弯梁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骑到良塘乡卖给他人得200元,经鉴定估价该车价值840元。3、2012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零小川窜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糖厂生活区内的幼儿园附近,在一栋楼下盗走李XX停放在那里的一辆黑色本田牌GDH110牌弯梁摩托车,后将摩托车骑到良塘乡卖给他人得260元,经估价该车价值4368元。4、2013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零小川伙同一外号“黄毛”的男子窜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糖厂厂区内的工商银行附近,将覃XX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豪爵牌HJ110-2C牌弯梁摩托车盗走,后“黄毛”将摩托车骑到良塘乡卖给他人得260元,经估价该车价值395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零小川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零小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份的某天,被告人零小川伙同一外号叫“黄毛”的男子窜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糖厂厂区内的大礼堂附近后面,将樊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爵牌HJ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零小川将该辆摩托车开到迁江镇进行销赃,得赃款人民币600元,两人进行平分。经估价,被盗摩托车价格人民币4420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樊XX。2、2012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零小川窜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糖厂厂区内工商银行附近,将唐XX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嘉陵牌JD9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销赃得人民币200元。经估价,被盗摩托车价格人民币840元。3、2012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零小川窜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糖厂生活区内的幼儿园附近,将被害人李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SDH110-16型弯梁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销赃得人民币550元。经估价,该车价格人民币4368元。4、2013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零小川伙同一外号“黄毛”的男子窜到来宾市兴宾区迁江糖厂厂区内的工商银行附近,将覃XX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豪爵牌HJ110-2C牌弯梁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销赃得人民币260元。经估价,该车价格人民币39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樊XX、唐XX、李XX、覃XX的陈述;证人黄某某、陆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零小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零小川犯盗窃罪成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零小川盗窃13580元为数额巨大,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零小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零小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零小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上述未缴纳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零小川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洪玉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