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580号
原告:嘉善新光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谈公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娟。
被告:嘉善通利达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之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缪迎春。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新光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通利达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新光油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吉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新光油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新光油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通利达工业炉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