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009号
原告:王守科,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郭斐,胶南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德平,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
被告:严冬平,男,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原告王守科与被告王德平、严冬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守科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德平、严冬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优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