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三初字第243-1号原告冷书新。被告张磊。被告张迪。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原告冷书新诉被告张磊、张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B×××××号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B×××××号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