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奎民三初字第243-1号

冷书新与张磊、张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冷书新,张磊,张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三初字第243-1号原告冷书新。被告张磊。被告张迪。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原告冷书新诉被告张磊、张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B×××××号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B×××××号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