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于杨,白城市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周金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杨诉被告周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还原告250元。
审判员 李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