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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于杨诉被告周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杨,周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于杨,白城市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周金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杨诉被告周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还原告250元。

审判员  李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