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516号
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友。
委托代理人:张晓路。
委托代理人:卓朔。
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73元,减半收取6186.50元,由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舒卓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