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57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闫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以彩礼款16306元订婚。2010年12月10日经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但不幸夭折。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被告性格古怪,致使婚后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8月4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6306元。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被告系再婚,并带有一男孩。双方经媒人协商以彩礼8166元订婚。2010年12月10日经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早产女(不幸夭折)。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曾向本院诉讼离婚未果。2011年8月4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分割及债务分担争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婚前彼此了解甚少,婚后性格不和,致使夫妻矛盾频发。现分居虽未满两年,但被告在原告家仅呆了八个月便离家至今,期间被告也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以上事实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主张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合并审理,原告可另行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4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晓峰
代理
审判员 董廷宇
人民陪审员 陈兴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解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