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立保字第443号
申请人:禹城市恒利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敬文
被
申请人:冯树富,住青州市。申请人禹城市恒利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树富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禹城市恒利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冯树富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树富名下鲁VX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放行、转移、隐藏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泽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国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