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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479号

申请执行人叶亚黎与被执行人戴碧卿、陈大明、陈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亚黎,戴碧卿,陈大明,陈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叶亚黎,女,汉族。被执行人戴碧卿,女,香港居民。被执行人陈大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叶亚黎与被执行人戴碧卿、陈大明、陈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0000及利息、诉讼费51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卢东明

审 判 员  纪汉雄

代理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