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132号原告康国仁。委托代理人张勇,系律师。被告董广辉。委托代理人刘东,系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国仁与被告董广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国仁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国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文平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