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民四初字第132号

康国仁诉董广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国仁,董广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132号原告康国仁。委托代理人张勇,系律师。被告董广辉。委托代理人刘东,系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国仁与被告董广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国仁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国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文平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