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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959号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技术开发区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技术开发区支行,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95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马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姚某,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某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开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姚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承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