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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001号

林炳进与漳州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透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炳进,漳州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透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荣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林炳进,又名林文生,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汤琼林、陈金木。被告漳州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064789。法定代表人陈裕彬,总经理。被告福建透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莲荷东路6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854709208。法定代表人黄文先,董事长。被告吴荣辉,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婷,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炳进与被告漳州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透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荣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炳进撤回对被告漳州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透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荣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志平

审 判 员  林金枝

人民陪审员  邹照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