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林炳进,又名林文生,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汤琼林、陈金木。被告漳州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大同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064789。法定代表人陈裕彬,总经理。被告福建透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莲荷东路6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854709208。法定代表人黄文先,董事长。被告吴荣辉,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婷,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炳进与被告漳州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透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荣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炳进撤回对被告漳州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透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荣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志平
审 判 员 林金枝
人民陪审员 邹照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