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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02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张正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张正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02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代表人:詹丰杰。

委托代理人:孔尚华。

被告:张正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张正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于2013年7月18日以被告已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吴国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