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391-1号原告甘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陆某某、周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某小区1号楼3单元X号房,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陆某某、周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某小区1号楼3单元X号房(查封价值以102000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甘某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小区X栋X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