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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1391-1号

甘某某与陆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甘某某,陆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391-1号原告甘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陆某某、周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某小区1号楼3单元X号房,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陆某某、周某某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鹏飞路某小区1号楼3单元X号房(查封价值以102000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甘某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某小区X栋X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