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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10号

李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10号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

审 判 长  纪付刚

审 判 员  马吉中

人民陪审员  水 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长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