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510号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
审 判 长 纪付刚
审 判 员 马吉中
人民陪审员 水 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长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