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执证字第2号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证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学功,男,汉族,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新国,男,汉族,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张树民,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树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河口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树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树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树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树民在银行帐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