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9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吉平。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姜正。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吉平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吉平及辩护人姜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吉平伙同胡孝兵、胡勇、刘贵平、熊浩华等人事先预谋采用诈赌的方式骗取李某的钱财并作了明确分工。其中被告人胡吉平负责把李某骗到约定的赌博地点,和李某共同坐庄赌博,其他人亦按照分工各司其事。被告人胡吉平等人四次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胡吉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胡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胡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姜正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胡吉平并非诈骗的提议者,对同案犯所作的胡吉平分到10余万元赃款的供述持有异议。3、被告人胡吉平能积极退赃,案发后已退出33000元赃款。4、其有立功表现,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胡吉平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庭情况较为特殊,两名未成年子女须其照顾。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吉平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吉平伙同胡孝兵、胡勇、刘贵平、熊浩华等人经预谋,采用诈赌的方式骗取李某的钱财并作了明确分工。其中被告人胡吉平负责把李某骗到约定的赌博地点,和李某共同坐庄赌博,胡孝兵负责安排赌场和准备诈赌工具,并在赌博过程中负责遥控赌博工具;胡勇负责扮演赌客和倒款;刘贵平、熊浩华负责扮演赌客和安排参赌人员。被告人胡吉平等人四次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胡吉平伙同胡孝兵、刘贵平、胡勇、熊浩华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石岗村新兴街4号二楼胡孝兵的出租房内,利用赌博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4000元。2、2012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胡吉平伙同胡孝兵、胡勇、熊浩华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石岗村新兴街4号二楼胡孝兵的出租房内,利用赌博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6000元。3、2013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胡吉平伙同胡孝兵、刘贵平、胡勇、熊浩华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菜场街163-171号出租房702室,利用赌博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万余元。4、2013年1月3日晚上,被告人胡吉平伙同胡孝兵、刘贵平、胡勇、熊浩华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肇中北路50号出租房,利用赌博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胡吉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胡吉平的家属已退出赃款计人民币3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胡吉平在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供述及刑事辨认笔录,供认上述自己伙同胡孝兵、胡勇、刘贵平、熊浩华等人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李某钱财的事实。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刑事辨认笔录,证实自己被被告人胡吉平等人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人民币24万元左右的事实。3、同案人员胡孝兵、刘贵平、胡勇的供述及刑事辨认笔录,分别供认被告人胡吉平参与诈骗李某的上述事实。4、证人宗某的证言及刑事辨认笔录,证实在第四节事实中,自己发现被告人胡吉平伙同胡孝兵、胡勇、刘贵平实施“诈赌”,后来胡吉平给了自己2500元让自己不要将此事说出去的事实。5、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刑事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胡吉平告诉自己其伙同胡孝兵等人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28万元,已拿到手26万元的事实。6、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胡孝兵、胡勇的人身、住所以及刘贵平的车辆等进行检查,发现窃听式耳塞、遥控器、麻将机保修单、骰子、牌九及银行卡等物品,后予以扣押的事实。7、银行帐户明细表,证实被害人李某等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往来情况。8、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胡吉平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33000元的事实。9、立功认定意见书及立功材料,证实被告人胡吉平有立功表现的事实。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吉平的归案情况。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吉平的身份情况。综上,本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吉平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吉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窃听式耳塞、遥控器、骰子、牌九及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赃款人民币3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胡吉平的其余部分非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延锁
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
人民陪审员 鲍红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海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