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
负责人:黎志嵘,行长。诉讼代理人:岳彩亭、杨锐,、律师助理。
被告:陈志辉,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6418。
被告:陈均太,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645X。
被告:陈炎生,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641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陈志辉、陈炎生、陈均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志辉在2013年9月18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本金9397.85元、利息2351元,合计11748.85元。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汉雄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