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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耒巡民哲初字第22号

原告罗娅姝、罗仝诉被告周玉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罗某甲,罗乙,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耒巡民哲初字第22号原告罗某甲,女,200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小学生,农民。原告罗乙,男,200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学龄前儿童,农民。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系上述2原告之父)被告周某某,女,198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系上述2原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罗乙诉被告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罗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甲、罗乙承担。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