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君。委托代理人范见龙。委托代理人江炎炎。被告叶金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金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元,由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