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03236号

何保行与李小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保行,李小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236号原告何保行,又名何宝行。被告李小旭。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保行诉被告李小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保行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保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文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