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236号原告何保行,又名何宝行。被告李小旭。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保行诉被告李小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保行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保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文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辉 搜索“”
何保行与李小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236号原告何保行,又名何宝行。被告李小旭。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保行诉被告李小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保行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保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文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