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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沈民初字第1436号

张某某诉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沈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沈丘县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翟留宏,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女,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非

人民陪审员  于长领

人民陪审员  郑西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