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沈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沈丘县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翟留宏,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女,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非
人民陪审员 于长领
人民陪审员 郑西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