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金执复字第2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马力进。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力进。二申请复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大方、吴谦。申请执行人陈新梁。申请执行人陈莉萍。申请复议人马力进、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不服磐安县人民法院(2013)金磐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磐安县人民法院在对涉案房屋评估、拍卖的执行过程中,在评估机构选取、评估报告送达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行为;保留价的确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异议人马力进、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称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无事实依据,磐安县人民法院对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涉案房产委托拍卖行为合法有效,据此作出(2013)金磐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马力进、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人马力进、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
一、磐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对涉案房产确定的保留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确定的保留价应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本案第二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远低于债权及执行费用的总和。
二、磐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在评估机构选取、评估报告送达等方面没有存在违法行为是错误的。
三、磐安县人民法院在组织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的过程中,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严重损害申请复议人的利益。据此请求我院撤销(2013)金磐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撤销对申请复议人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位于磐安县仁川镇黄余田村荷花山房地产的评估拍卖行为。二申请复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与复议申请书内容基本一致。
本院查明,陈新梁、陈莉萍诉马力进、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浙江省磐安县公证处于2010年7月23日出具(2010)浙磐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载明:申请执行人陈新梁、陈莉萍可持本证书向磐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马力进、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利息壹拾捌万元整(利息暂按月利率2%算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房产价值为限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担保义务。该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13日,陈新梁、陈莉萍向磐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金华市正大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磐安县仁川镇黄余田村荷花山房地产进行评估,2011年5月4日作出金正估(2011)第11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评估结果已送达当事人。2011年11月30日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金磐执民字第5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磐安县仁川镇黄余田村荷花山五幢混合结构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2012年2月28日举行的第二次拍卖中,磐安县丰祺木制品厂以91万元最高价竞得。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2013年4月28日两次发出限期迁出厂房通知书。另查明,2012年4月16日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调查磐安县丰祺木制品厂涉嫌串通拍卖一案,2012年7月3日该局函告磐安县人民法院,磐安县丰祺木制品厂的行为不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予撤案。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马力进、陈伟贞诉义乌一通拍卖有限公司、金华华丰拍卖有限公司及磐安县丰祺木制品厂,要求确认2012年2月28日对起诉人所有的坐落于磐安县仁川镇黄余田村荷花山的房地产进行的拍卖行为无效并赔偿损失一案,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4月17日依法作出(2013)金磐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2013年5月13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2010)浙磐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设定抵押的房产,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马力进、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提出涉案房产在拍卖过程中存在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复议人利益的行为,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留价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排除可能无益的执行拍卖,提高执行拍卖的实效性。即后顺位的他物权人或普通债权人申请拍卖时,执行法院须依据拍卖保留价计算,只有当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或补偿先顺位的优先权及各种执行费用后还有剩余的,才能实施强制拍卖。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本是在拍卖标的物上设定抵押的优先权,不适用该条关于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的规定。磐安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确定第二次拍卖保留价,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驳回马力进、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的异议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马力进、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马力进、磐安县盛钰皮具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召军
审 判 员 应 俊
审 判 员 高丽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俞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