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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立刑终字第1号

陈国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沧立刑终字第1号

上诉人:陈国祥,贵族省毕节市人。

上诉人陈国祥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孟立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国祥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丁某芳、丁某胜利用残酷手段故意伤害上诉人,并驱车追赶、拦路威胁上诉人,拒不支付上诉人劳动报酬,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赔偿上诉人的损失。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国祥提起自诉,请求依法追究丁某芳、丁某胜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不能提供该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但也不能提供丁某芳、丁某胜欠其劳动报酬的事实证据,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世刚

审判员  张兴峰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