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石延波。被告魏小磊。被告宫德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延波与被执行人魏小磊、宫德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