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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445号

石延波与宫德香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延波,魏小磊,宫德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石延波。被告魏小磊。被告宫德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延波与被执行人魏小磊、宫德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