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小民初字第1021号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爱平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俊峰,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爱平,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平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1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