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30号

原告李小卫诉被告李调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小卫;李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咸秦民初字第01230号 原告李小卫。 委托代理人雷光锋,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调查。 原告李小卫诉被告李调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卫及委托代理人雷光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调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月4日,被告李调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据借条一张,约定:被告应分别于2012年6月4日和2013年1月4日分两次还清借款,每次偿还20000元。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借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40000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综合评议:对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被告李调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据借条一张,约定2012年6月4日和2013年1月4日分两次还清借款,每次偿还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调查向原告李小卫立据借款,原告李小卫按约支付出借资金,双方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借原告人民币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调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小卫借款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小卫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770元,原告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军凯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