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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44号

何世明与刘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世明,刘群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44号

原告:何世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刘群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明诉被告刘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世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何世明负担。

审判员 崔 志 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瑶(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