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44号
原告:何世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刘群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明诉被告刘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世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何世明负担。
审判员 崔 志 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瑶(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