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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686号

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税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税中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686号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辉,刘乔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税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税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