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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85号

付传飞与陈斌华、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传飞,陈斌华,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85号原告付传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庆社,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华,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付传飞诉被告陈斌华、深圳市六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传飞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传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99元、保全费452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816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恽文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