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406号
原告:陈明先,女,住桦甸市。
被告:庞红伟,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先与被告庞红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先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明先负担25.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巩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