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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一初字第406号

陈明先,庞红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陈明先,庞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406号

原告:陈明先,女,住桦甸市。

被告:庞红伟,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先与被告庞红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先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明先负担25.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巩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