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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执字第244号

王树印与王海波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树印,王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迁执字第244号申请人王树印,男,1941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兴城镇照燕洲村。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树印与王海波赡养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树印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秀  堂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久友(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