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迁执字第244号申请人王树印,男,1941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兴城镇照燕洲村。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树印与王海波赡养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树印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秀 堂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久友(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