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庞秀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