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8060号原告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营村215号。法定代表人王双平。被告吕国维,男性,年龄32。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国维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柏盛名匠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雷俊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