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丛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毅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结婚,婚后生活不到三年,就于2007年4月16日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2009年双方复婚。复婚后双方虽然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一女,但因感情基础差,且之前的感情裂痕仍然存在,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我和孩子漠不关心,不尽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2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任何缓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女儿。
被告佟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从2004年结婚到2007年离婚,再到2009年复婚,说明我们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孩子由原告抚养不能给孩子带来健康的成长环境,为了使孩子的身心健康得到充分保证,我要求抚养孩子,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2007年4月16日离婚。2009年10月14日,双方复婚,婚后住在女方父母家中,2010年2月23日生一女儿佟某甲。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7月原告以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女儿。经询问,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感情一般,产生矛盾后,未能相互体谅,积极妥善的化解矛盾,致使感情逐渐破裂。2012年7月原告曾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双方仍未能和好度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女儿佟某甲一直愿随原告共同生活,并长期由原告父母共同照看,考虑对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长有利为前提,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女儿佟某甲随原告王某生活为宜,鉴于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抚养费的要求,故女儿佟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两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佟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佟某甲随原告王某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
三、被告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日可探视女儿佟某甲,原告应予配合探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