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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调确字第415号

陈海峰、杨志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海峰,杨志狮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415号

申请人:陈海峰。

申请人:杨志狮。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海峰与申请人杨志狮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海峰与申请人杨志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18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杨志狮应赔偿给陈海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款定于当场付清;

二、陈海峰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旻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