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205号
原告:唐久泰,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朱玉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
原告唐久泰诉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穗人社工龄决[2013]106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行政复议尚未终结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久泰撤回起诉。原告预付的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健彬
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
人民陪审员 麦小玲二〇一三���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