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205号

唐久泰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久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205号

原告:唐久泰,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朱玉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

原告唐久泰诉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穗人社工龄决[2013]106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行政复议尚未终结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久泰撤回起诉。原告预付的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健彬

人民陪审员  廖文忠

人民陪审员  麦小玲二〇一三���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