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53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7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余某某、黄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建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国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