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160号
申请人:孙定明。
申请人:姚东彪。
申请人:周恒。
申请人:周有全。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孙定明与申请人姚东彪、周恒、周有全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定明与申请人姚东彪、周恒、周有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姚东彪向申请人周有全赔偿23554.12元,申请人孙定明向申请人周有全赔偿5397.35元,申请人周恒向申请人周有全赔偿1799.12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群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