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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810号

阿甲莫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810号罪犯阿甲莫,女,1971年出生,彝族,四川省米易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2004)川凉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甲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人民币,刑期起于2003年12月31日止于2018年12月30日。宣判后,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6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29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9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5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9月30日,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甲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08分;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该犯的没收财产5000元已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阿甲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甲莫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