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胡建,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张德全,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协助执行人何德金,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关于胡建与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助执行人何德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协助执行人何德金所有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