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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153-4号

胡建申请执行何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153-4号申请执行人胡建,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张德全,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协助执行人何德金,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关于胡建与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助执行人何德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协助执行人何德金所有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