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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196号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新立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穆新生、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执字第196号穆新生、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稷山县新立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运中民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稷山县新立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腾出占有申请执行人稷山县新立绿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25间房屋及其他设施,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3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如拒绝履行,本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同时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琦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