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执字第188号王海珍: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振亚与你离婚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运中民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振亚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振亚给付的彩礼款250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7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立即向本院��告当前以及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有多少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股权、无形资产、银行账户号、所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等)。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另外同时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债务的双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