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桂林天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鸿业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天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鸿业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林天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亚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阳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