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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308号

桂林天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鸿业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桂林天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鸿业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桂林天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鸿业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天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鸿业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桂林天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亚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阳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