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民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50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