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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0627号

康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康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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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0627号

原告:康某某,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某某,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代理

审判员 杜 春

人民陪审员 姚为社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