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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333号

林晓江与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晓江,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林晓江。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力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江与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