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林晓江。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力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江与被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旭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