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张龙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紫英、季飞国。被告陈光林,第三人陈永威。第三人陈秀秀。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崇、张盈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和与被告陈光林、第三人陈永威、陈秀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张龙和负担。
审 判 长 缪正坚
人民陪审员 陈纪水
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曹观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