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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民初字第1658号

张龙和与陈光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张龙和,陈光林,陈永威,陈秀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张龙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紫英、季飞国。被告陈光林,第三人陈永威。第三人陈秀秀。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崇、张盈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和与被告陈光林、第三人陈永威、陈秀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张龙和负担。

审 判 长  缪正坚

人民陪审员  陈纪水

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曹观乐 来源: